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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贛州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代建單位招投標程序規定(試行)和委托代建合同書示范文本(試行)的通知

贛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贛州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代建單位招投標程序規定(試行)和委托代建合同書示范文本(試行)的通知

作者: 編輯:本站 發布時間:2012-10-28 11:45:18 點擊數:13917

 

贛市府發[2008]2

 

                                                 

贛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

贛州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代建單位招投標

程序規定(試行)和委托代建合同書

示范文本(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屬各單位:

    現將《贛州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代建單位招投標程序規定(試行)》和《贛州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委托代建合同書示范文本(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OO八年一月十一日

 

 

 

 

贛州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代建單位招標投

標程序規定(試行)

 

為深入開展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代建制,促進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等法律法規,按照《贛州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試行)》的要求,制定本規定。

一、招標項目確定

1、政府投資項目是否實行代建制、實行何種方式的代建制及代建單位的選擇方式在批復項目建議書或可研報告、政府有關批文中予以確定。實施代建制項目原則上在項目建議書或可研報告批準后應進行招標產生代建單位。

2、代建單位招投標工作由項目投資管理單位負責或委托有相應資質的代理招標機構辦理招標事宜。市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由市發改委會同項目投資管理單位負責或由項目投資管理單位委托有相應資質的代理招標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二、代建單位資格審查

1、市發改委牽頭成立由相關部門組建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代建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對代建單位進行資格審查,確定合格代建單位名錄。

2、代建單位資格條件

1)具有法人資格,具備獨立履約能力;

2)具有與代建項目相適應的工程管理經驗和相關管理人員特別是大型工程管理經驗和相關管理人員;

3)熟悉基本建設管理審批程序,具有獨立協調各類基建事務的能力;

4)具備與項目相適應的投資實力和承擔經濟風險的能力,財務狀況和銀行資信良好;

5)未有不良記錄檔案。

三、招標

1、代建單位招標應按程序簡便、業主負責、專家評議的原則,根據招投標的一般要求,在市招標管理機構的監督指導下進行。

2、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須在贛南日報、贛州市政府網站等指定的報刊、電視、網絡等媒介發布招標公告。招標公告載明項目概況、項目法人授權范圍與授權期限、投標人資格要求、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等事項。

3、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根據建設項目的性質,由項目投資管理單位邀請三家以上具備承擔建設項目相應代建資格及承擔建設項目規模相應建設能力的工程項目管理企業參加投標。

4、采取直接委托方式的,按照《贛州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試行)》第六條相關規定確定。

四、投標

投標人應是經項目代建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具有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代建資格的工程管理企業。投標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1、與本項目相類似的既往管理業績。

2、近二年來企業財務狀況損益表和其他;提供近二年由注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本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審計報告。

3、擬投入本項目部主要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基本情況,管理人員的配備、人員素質和技術能力、組織實施項目的管理方案。

4、控制本項目的質量、進度、投資、主要措施及其管理目標。

5、何時介入本項目、介入的程度以及項目竣工后的服務等承諾。

6、本項目代建管理費計取比例的承諾。

7在核定的投資范圍內,如總經費包干有節余,提成比例的承諾。

8、由于代建單位管理工作等原因,造成工程質量、資金安全、工期拖延等問題應承擔相應經濟責任的承諾。

9、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按項目有關規范管理的承諾。

五、評標、決標和中標

1、評標。負責招標的單位(亦稱招標人)組建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管理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專家當場從統一的專家庫隨機抽取產生,總人數為5人(含5人)以上的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管理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推薦合格的中標人順序。

2、決標。根據評標小組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中標人順序,項目投資管理單位召集有關部門和其他有關方面討論確定中標人,重大項目報市政府批準。根據需要,市發改委會同項目投資管理單位或者委托有關方面和專家進一步審查中標人的財務和技術能力及有關方案,就需要進一步澄清和確定的問題進行談判。

3、授標。項目投資管理單位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通知所有未中標人。

六、代建合同簽定

1、項目投資管理單位、使用單位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及其它有關法律文件。必要時,市發改委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研究審定法律文件,重大項目報市政府批準。

2、招標人與中標人依據《贛州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委托代建合同書示范文本》、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簽訂相關代建合同。全過程代建的,先簽訂項目代建初步合同,在項目初步設計和概算批復后簽訂項目代建合同;建設階段代建的,在項目初步設計和概算批復后直接簽訂項目代建合同。

3代建合同內容包括項目建設規模、內容、標準、質量、工期、投資控制、項目建設資金的撥付與使用、代建費用及其支付方式等,并明確項目實施的招標方案和三方的責任、權利、義務、獎懲等法律關系。

4、項目代建合同須經市發改委會同市財政局、市規劃建設局審查認可后方可簽訂。

5、項目代建初步合同或項目代建合同簽定時,中標人應及時向市財政局出具履約保函。

七、本規定未盡事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配套細則、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八、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贛州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委托代建合同書

示范文本(試行)

 

委托人:

代建人: 

使用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贛州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試行)》,為保證市政府投資建設代建項目的順利實施,充分發揮政府投資效益,嚴格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工期,經委托人、代建人與使用人三方協商同意,簽訂本合同。

一、項目概況

項目名稱:

項目總投資:    (萬元)(以批準的投資概算為準)

資金來源:

建設地點:

建設規模:

建設內容:

建設時間:

二、代建項目管理方式、范圍和內容:

三、代建項目管理目標

投資控制金額:      (萬元)(以代建人投標報價為準)

工程質量標準:

代建管理期限:      個日歷天

代建工期:

質量缺陷管理期:

四、代建管理費

金額(大寫):          元人民幣(含稅金、質量缺陷等一切費用)

¥: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組成:

1三方認可的有關工程的變更、洽商等書面文件或協議修正文件

2、委托代建合同書

3、專用合同條款

4、通用合同條款

5、直接委托方式的,關于委托人、代建人、使用人確定的批準文件

6、中標通知書

7、投標書及其附件

8、招標文件及其附件(或描述代建項目的技術性文件)

9、初步設計文件及其審查批復文件

10、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構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義或不一致時,則按上述排列次序進行解釋。

六、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七、委托人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為代建人提供項目建設的必要條件。

八、代建人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按照代建工作范圍和內容,承擔代建任務。

九、使用人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協助代建人完成代建工作。

十、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各執   份。

委托人:(簽章)     代建人:(簽章)    使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地址:              地址:             地址:

郵編:              郵編:             郵編:

電話:              電話:             電話:

審查機關意見:(簽章)

 

本合同簽于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

第一章  詞語定義、適用的法律法規、語言

第一條  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

1)“項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實施代建的項目。

2)“委托人”是指委托代建任務的投資主管部門或項目投資管理單位。

3)“代建人”是指按照代建合同約定承擔代建項目代建任務的一方。

4)“使用人”是指對代建項目提出使用功能,協助代建人完成項目建設工作,并在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及辦理完移交手續后實際接收、使用、管理項目的一方。

5“項目經理部”是指由代建人組建實施具體代建工作的機構。

6)“項目經理”是指由代建人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負責人。

7)“正常工作”是指三方在合同中約定,委托人委托的代建工作。

8)“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代建范圍以外,通過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于委托人或使用人原因,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9)“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委托人和使用人原因而暫停或終止代建業務,其善后工作及恢復代建業務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1)“月”是指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前一天的時間段。

12)“專業工作單位”是指由代建人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承擔本項目拆遷、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材料和設備供應及安裝等工作,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

第二條  建設工程委托代建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第三條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第二章  各方的(合同)權利

委托人權利

第四條  委托人有權對代建項目進行稽查,對違規行為予以糾正。

第五條  委托人有權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等要求進行認定,有權對因技術、水文、地質等原因造成的設計變更進行核準或報批。

第六條  委托人有權要求代建人賠償因擅自變更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致使工期延長、投資增加或工程質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損失。

第七條  委托人有權要求代建人更換不稱職的項目部工作人員,未經委托人同意,代建人不得調換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等主要骨干人員。

代建人權利

第八條 代建人根據委托人和使用人的授權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享有以下項目建設的組織、管理、協調及確定權:

1)根據初步設計的批復及有關規定選擇專業工作單位,并與其簽訂合同。

2)管理各類承包合同,并按規定向承包人支付承包費。

3)對項目建設資金的使用進行管理。

4)與有關單位商定處理保修、返修內容和費用。

5)進行項目各參與方的協調工作;

6)委托人授權的其他事宜。

第九條  代建人有權拒絕委托人和使用人提出的本合同約定之外的要求。

第十條  代建人有權取得代建報酬,并有權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從項目投資節余額中提取獎酬金。

使用人權利

第十一條  使用人有權對代建項目進行指導和監督,并向委托人反映各種問題及通過委托人對代建人的違規行為予以糾正。

第十二條  使用人有權對工程變更內容提出意見。

第十三條  使用人有權對委托人核準的變更結果進行申訴上報。

第三章  各方的(合同)義務

委托人義務

第十四條  委托人應負責協調代建人、使用人及與代建項目有關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的關系及其他依法屬于委托人應辦理的相關報批文件。

第十五條  委托人應監督和指導代建項目的建設實施,并組織代建項目的竣工驗收和移交。

第十六條  委托人應協調相關部門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代建人核撥建設資金和代建項目管理費。

第十七條  委托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代建人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給予書面答復。

第十八條  委托人應授權一名聯系人負責本項目的聯絡工作。

第十九條  委托人應在代建工作完成后,組織對代建人進行客觀、全面、公正的績效評價。

代建人義務

第二十條  代建人在履行本合同義務期間,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維護委托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代建人在簽訂代建合同的同時,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委托人提交銀行履約保函。

第二十二條  代建人應組建能夠滿足本項目代建管理服務需要的項目管理部,按照代建工作范圍和內容完成代建工作,并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委托人匯報代建工作進展,將匯報材料抄送使用人。

第二十三條  代建人應按批準的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實施組織管理,嚴格控制項目投資,確保工程質量,按期交付使用。代建人應協助委托人協調與使用人及代建項目有關單位的管理部門關系。代建人不得在實施過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補簽其他協議隨意變更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內容和投資額。因技術、水文、地質等原因必須進行設計變更的,應由設計單位填寫設計變更單,并經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簽署意見后,由代建人報委托人核準。

第二十四條  代建人應按有關規定選擇專業工作單位,并接受委托人和使用人監督。

第二十五條  代建人應根據項目進度需要,向委托人提出投資計劃申請。

第二十六條  代建人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并接受委托人和使用人監督。

第二十七條  代建人應在項目建成后,協助委托人組織竣工驗收,并將驗收合格的項目在規定時間內向使用人辦理移交手續。

第二十八條  代建人應在項目移交前,簽訂保修服務協議。

第二十九條  代建人應根據使用人提出的項目運行管理方案,組織運行管理人員培訓。

第三十條  代建人應建立完整的項目建設檔案,在代建項目完成后將工程檔案、財務檔案及相關資料向使用人和有關部門移交。未征得有關方面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有關的保密資料。

使用人義務

第三十一條  使用人應為代建工作提供必要條件

1)根據項目建議書批復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和投資額,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提供詳細的項目使用需求(或功能需求)報告。

2)協助代建人辦理與代建項目有關的各種審批手續。

第三十二條  使用人應參與項目設計的審查工作,并對專業工作單位的選擇過程進行監督。

第三十三條  使用人應對代建項目的工程質量和施工進度進行監督,參與工程驗收,按有關規定辦理經驗收合格的代建項目接收手續。

第三十四條  使用人應指定一名聯系人負責本項目的聯絡工作。

第三十五條  使用人應提出項目運行管理方案,配合代建人組織運行管理人員培訓。

第四章  責任

委托人責任

第三十六條  委托人應全面實際地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各項合同義務,任何未按合同的約定履行或未適當履行的行為,應視為違約,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三十七條  委托人有權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損失提出索賠,如果該索賠要求未能成立,則索賠提出方應補償由該索賠給他方造成的各項費用支出和損失。

第三十八條  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委托人同其他各方協商解決。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合同三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一定級別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代建人責任

第三十九條  代建人應全面實際地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各項合同義務,任何未按合同的約定履行或未適當履行的行為,應視為違約,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因代建人責任造成項目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發生變化,致使工期延長、投資增加或其它經濟損失的,代建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  代建人有權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損失提出索賠,如果該索賠要求未能成立,則索賠提出方應補償由該索賠給他方造成的各項費用支出和損失。

第四十一條  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代建人同其他各方協商解決。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合同三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一定級別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使用人責任

第四十二條  使用人應全面實際地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各項合同義務,任何未按合同的約定履行或未適當履行的行為,應視為違約,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四十三條  使用人有權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損失提出索賠,如果該索賠要求未能成立,則索賠提出方應補償由該索賠給他方造成的各項費用支出和損失。

第四十四條  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使用人同其他各方協商解決。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合同三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一定級別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第五章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六條  由于委托人或使用人的原因致使代建工作發生延誤、暫停或終止,代建人應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托人,委托人應采取相應的措施。由于委托人未采取相應措施,代建人可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代建業務,直至提出解除合同。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十七條  當代建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代建義務,而又無正當理由,委托人可發出警告直至解除合同,代建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30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因解除合同使其他各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情況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四十九條  代建人與使用人辦理完成項目移交手續,并經委托人審核通過工程決算,代建人收到代建報酬尾款后,本合同即終止。

第六章  爭議的解決

第五十條  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引起的爭議,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協調后爭議仍未解決時,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部分  專用合同條款

第二條  合同適用的法律及代建依據: 

第十條  代建管理費計算方法: 

附加工作報酬計算方法: 

額外工作報酬計算方法: 

代建人節約建設資金時,向委托人提出代建獎勵報告,獎勵金額按以下內容和方法計取:

節約資金獎勵:

節約資金獎勵金額=工程費用節省額×獎勵比率(  %

注:“工程費用節省額”:指經過評估的,代建人全面履行合同約定代建項目建設內容、質量標準等前提下的建設資金合理節省額。

第十五條  委托人、代建人、使用人三方同意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規定進行竣工驗收。工程驗收合格后,由委托人牽頭組織移交工作,使用人應在規定的時限內安排接收工作。

第十六條  委托人應按如下方式、時間、金額向代建人核撥建設資金和代建項目管理費: 

1、委托人按代建人資金使用計劃按期核付項目所需資金。

2、代建管理費的撥付由三方約定,按一定比例預付代建管理費并按工程進度、按比例支付代建管理費。

第十七條  委托人應在 天內就代建人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給予書面答復。

第十八條  委托人的聯系人: 

第二十一條  代建人應按項目 的 %向委托人提交銀行履約保函。

第二十二條  代建人的項目經理部應滿足下列要求: 

代建人向委托人匯報代建工作進展的方式和時間: 

第二十四條  選擇專業工作單位的監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六條  代建項目建設資金專用賬戶管理方法: 

第三十四條  使用人的聯系人:

第三十六條  委托人在履約期間如因自身原因,給代建人造成損失或工期延誤的,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

1)代建工期順延。

2)導致施工等專業單位索賠的,承擔賠償責任。

3)延期支付代建管理費的,按銀行利率計支付延期利息。

第三十九條  代建人在履約期間如因自身原因,給其他方造成損失的,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

1)項目實際建設投資金額超過合同約定投資控制金額的,按超出數額賠償。

2)工程質量有問題的,按評估損失賠償。

3)未按約定期限完成代建工作,按雙方約定進行賠償。

4)賠償款從銀行履約保函中扣除。履約保函中擔保金不足的,相應扣減項目代建管理費。項目代建管理費不足的,委托人可繼續向代建人提出索賠要求。

第四十二條  使用人在履約期間如因自身原因,給代建人造成損失或工期延誤的,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

1)代建工期順延。

2)導致施工等專業單位索賠的,承擔賠償責任。

3)延期支付代建管理費的,按銀行利率計支付延期利息。

第五十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附加協議條款:

 

 

 

 

 

 

 

 

 

 

 

 

 

主題詞經濟管理  配套文件  代建制  通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市委各部門,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群眾團體。

  贛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08年1月15印發

                                                共印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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